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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精选考点:《法律法规》之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经典例题:
关于委托合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B、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C、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D、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由于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E、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赔偿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E选项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精彩文章分享:2019一建《法律法规》考点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常考点)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300平方米以内);
(2)抢险救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轮换考点)
工程中的开工报告与监理中开工报告的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后者是向监理单位提出;
(2)主体不同:前者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经典例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 )。
A.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
B.城市大型立交桥
C.抢险救灾工程
D.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
E.城市居住小区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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