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格调整
1.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整公式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四、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
(4)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预付款
1)预付款的定义和分类
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
3)工程预付款保函
(1)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
(2)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3)当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要求履约保证金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4)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公式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20%;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80%~90%。
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质量保证金
1)预留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期限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而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退还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