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3)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6)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4)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暂估价的管理要求有:
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2)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3)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处理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