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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之3种不同合同的考点归纳


  【摘要】正在备考一级建造师的2019考生要认真备考,不然的话,很难通过一建考试的。下面请跟着闽州教育网小编一起往下看看 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之3种不同合同的考点,这可是很重要的考点之一,不可错过哟。

  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之3种不同合同的考点归纳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1)期限

  ①X≤20年,按约定的租期;

  ②X>20年,X=20+Y,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

  (2)形式

  ①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②X≥6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3)X≥6个月,口头形式。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典例题:

  1.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B.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C.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的,视为租赁合同未生效

  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解除

  答案:A

  2.李某与王某签订租房合同,双方共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应以书面方式订立

  B.若以口头方式订立,该合同无效

  C.若以口头方式订立,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D.若以口头方式订立,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答案:B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

  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经典例题:

  1.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 )。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借款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E、居间合同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经典例题:

  关于委托合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B、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C、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D、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由于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E、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赔偿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E选项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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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电话:185-5928-9775(微信号) 林老师

            185-5969-5373(微信号) 罗老师

  报名地址:闽州教育职业培训中心(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5号红豆杉科技大厦B栋6楼B区闽州教育)

  招生网址:www.minzhou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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