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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摘要】初级经济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哪些是从2008.1.1起算啊?还有在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是10000的起算标准啊?

  解答:

      一 、两种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最早计算至2008年1月1日: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此以外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工作年限均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但是在计算中要注意分段计算:(1)2008年1月1日以前: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2)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二 、经济补偿金是按补偿基数乘以工作年限计算的,没有按10000标准起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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