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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建备考:近几年二级建造师高频考点之索赔相关
索赔的依据和证据(2013、2016、2017年考点)
一、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二、索赔的证据
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2.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3.施工日记和现场记录。
4.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
5.备忘录,对工程师(监理人)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用书面记录,并给予书面确认;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签认的签证;
7.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8.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9.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
10.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12.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13.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14.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索赔成立的条件(2013、2014、2015、2017年考点)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3.索赔成立的三个前提条件(同时具备)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2014、2015、2017年考点)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以后,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即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监理人),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这是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2.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4.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5.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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