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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重要考点记忆之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内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其权利的,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案解析】何为胜诉权消灭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即无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都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才进行审查。法院查明确实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三类)
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种类(重大修改)
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具体情况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1年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则在该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重大修改)
【理解】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的特大洪水,虽属不可抗力,但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所以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时效从2014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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