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程施工条件条款审查
1、工程预备工作如何开展。
2、设备材料如何安排、设备材料如何采购检验。
3、现场工作如何组织、安全施工由谁保障、场地通行通水通电如何保证。
4、一般约定施工条件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九、关于工程变更约定的审查
1、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更换、其他临时修改的双方交换意见的程序、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合理。
2、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是否明确。
十、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的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涉税性条款审查
1、合同的价款须约定价税分离,列清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印花税税基明确。
2、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票类别(专票/普票)、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开票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合同中约定如有预收款,是否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发票,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发票则须提前缴税。
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发票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5、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出台,按调整后的政策、新出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
十二、各阶段应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准备条款审查
1、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时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编排目录,如何提交、确认,如何联系、通知等,如验收材料、竣工材料、结算材料等。
2、是否需要阶段性工程技术资料,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确认。
十三、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