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法规可是一级建造师考试中比较难记忆的一门科目,因为条规都比较死板,而且还需要理解透彻才能更记得牢。下面闽州教育网小编将和大家分享2018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小结,对这门科目的考点不够熟悉的小伙伴们,不妨来认真看看哟。
考生须认真记忆的2018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小结
考点1、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没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小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2、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没法律、行政法舰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民事商事法律、社会法律关系。
考点3、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分类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足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