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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及练习题解析: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科目相关(一)


  【摘要】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很快就要考试了,在备考期间需要认真备考才行,尤其要注意应该多记忆考点,同时还需要认真做一些相关练习题,这样才能更好地巩固知识点。下面闽州教育网小编将和大家分享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科目相关的考点及练习题解析,快来瞧瞧吧。

  考点及练习题解析: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科目相关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1.书证

  (1)书证,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2.物证

  (1)物证,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

  (2)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原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相对不能1】 

  3.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相对不能2】

  (2)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的效力,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注:绝对不能1】

  (3)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注:相对不能4】,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相对不能4】

  5.当事人陈述(一面之词)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注:相对不能5】 

  6.鉴定意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勘验笔录 

  (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8.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储存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软盘、硬盘或光盘中的电子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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