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为更好解决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存在的疑问,闽州教育小编整理并发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答疑:哪些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范围?”本文针对的是中级经济法中的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解答,供阅读。 闽州教育温馨提示:同学们如果想一次过,就一定要好好复习,争取考出好成绩,闽州教育小编祝同学们考上理想的学府,更多学习技巧,请关注闽州教育。 报名电话:185-5928-3143(微信号)林老师 报名地址:闽州教育学历教育学习中心 招生网址:www.minzhouedu.com
问题:哪些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范围?
解答: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