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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建高频考点:《法律法规》之法人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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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二建高频考点:《法律法规》之法人的法定条件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9年8月经修改后公布的《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便于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在法人制度产生以前,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社会生产活动的扩大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许多社会活动必须由自然人合作完成。因此,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拟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建设工程规模浩大,需要众多的自然人合作完成。法人制度的产生,使这种合作成为常态。这是建设工程发展到当今的规模和专业程度的基础。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在计划经济时期,从事建设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不独立的。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开展建设活动。

  法人制度有利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来自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正当竞争,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建设领域曾经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确认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破产制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企业由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与动力,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

  精彩文章分享:2019二建《法律法规》备考重点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即执业凭证),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各有不同的条件、期限和规定。其中,初始注册应在资质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逾期申请时应提交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而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办理变更注册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而继续执业,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提交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以及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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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电话:185-5928-9775(微信号) 林老师

            185-5969-5373(微信号) 罗老师

  报名地址:闽州教育职业培训中心(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5号红豆杉科技大厦B栋6楼B区闽州教育)

  招生网址:www.minzhou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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