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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备考: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之高等学校(二)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批。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99)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99)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102)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P106 了解)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P108 了解)

  1、招收残疾学生;

  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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