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幼儿综合素质》是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必考科目,你将这个科目的知识点记住了多少呢?下面闽州教育网小编将和大家分享《幼儿综合素质》科目中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考点,想要顺利拿下这部分的话,就要认真来记忆哟。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一、教育法律概述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联系
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有共同目的,政策是教育立法的依据,教育法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保障。
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由有权制定教育法的机关依法制定。政策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制定的。
(2)、行为指向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强制性,政策性指导性。
(4)实施方式不同。
二、我国主要教育法律(看书单选)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儿童权利公约
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三、教师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生存权。
2、受保护权。
3、发展权。
4、参与权。
教师基本法律
1、教师资格制度。
2、教师聘任制度。
3、教师职务制度。
4、教师的培养。培训与考核,奖励制度。
教师证种类
7种,包括幼儿,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高等专业。
聘任特征
1、平等性。
2、契约性。
3、任期制。
4、公开化。
5、双向性。
6、多样性。
目标
1、引进优秀教育教学人才。
2、实现教师资源合理流动优化。
3、加快教师任用的法制化进程。
教师职务特质
1、职务只能依附岗位而存在,不具有终身性。
2、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
3、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
4、应聘职务需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教师的六大权利(必考材料)
1、教育教学权
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容侵犯性,它自主组织教学。
2、学术研究权
不容干涉性,保障学术成果。
3、管理学生权
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组织开展班级活动,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参与学校管理,批评建议的权利,参与形式合法化。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六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宪法
1、公民的平等权。
2、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其他方面的权利。
四、幼儿的权利保护
幼儿基本法律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1、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
(2)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
(3)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
(4)幼儿及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损毁幼儿的肖像。
4、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5、荣誉权
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
6、隐私权
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7、民法通则人身权
人生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
9、受教育权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等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保护法
1991.9.4(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
未成年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保护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保护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学生。
4、加强安全管理。
社会保护
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
2、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
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心理健康和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司法保护
1、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的司法保护。
2、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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