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就快到了,想要报名的小伙伴们,请一定要在备考期间牢记知识点,这样到了考试的时候才能顺利答题哟。下面闽州教育网小编将和大家分享往年重要的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师幼关系相关,来看看吧。
往年重要的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之师幼关系
师幼关系
师幼关系是指教师和幼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
1.师幼关系的内容
(1)教学上的授受关系
①从教育内容的角度说,教师是传授者,幼儿是接受者。
②幼儿主体性的形成,既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成功的条件。
③对幼儿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幼儿的自主发展。
(2)人格上的平等关系
①幼儿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在人格上与教师是平等的。
②幼儿与教师是一种朋友式的友好帮助的关系。
③社会道德上的相互促进关系。
2.师幼关系的基本类型
(1)专制型
教师有很强的教学责任心,但教育方法简单,不讲求教学方式,以教师的主张、决定为准;幼儿对教师只能听取和服从,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师幼之间缺乏情感沟通,易发生冲突。
(2)放任型
教师对工作不负责,对幼儿也缺乏感情,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幼儿对教师也持无所谓的态度,消极对待教师的要求。师幼之间交往甚少,交流有限,关系冷漠,既缺少相互期望和帮助,也无明显的冲突和对抗。
(3)民主型
教师热爱、关心、尊重和信任幼儿,善于同幼儿交流,尊重幼儿的意见;幼儿尊敬教师,学习积极性高,善于独立思考。师幼之间呈现积极的双向交流,师幼关系和谐,课堂气氛活跃。
3.良好师幼关系的特征
(1)民主平等
民主平等是建立良好师幼关系的基本要求,是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条件。
(2)尊师爱生
尊师爱生意味着师幼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友爱,这是建立良好师幼关系的感情基础。
(3)教学相长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幼儿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
(4)心理相容
心理相容指的是教师与幼儿之间在心理上协调一致,并相互接纳。
精彩文章分享:幼儿教师及幼儿的权利
幼儿教师的权利
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1.幼儿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
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幼儿的特殊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 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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